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(摘要)
一、为加强殡葬管理,推进殡葬制度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殡葬管理工作,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,全面实行火葬,革除丧葬陋俗,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。
三、建设和扩建公墓,应经县级人民政府、设区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省民政部门审批。
四、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,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,不得利用工作之变索取财物,不得出具虚假证明。
五、提倡采用播撒、深埋、植树葬等方式处理骨灰。安葬骨灰必须在批准建设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。
六、禁止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埋葬遗体或建立宗族墓地、搞封建迷信活动。
七、在公墓内安葬骨灰,当事人应同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,并一次性交纳相关费用。缴费期按年计算,最长不超过20年。期满仍需保留墓穴(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)的,公墓主办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;逾期不办理的,按无主墓处理。
八、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。禁止非法出租或买卖墓穴。
九、公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,做好公墓建设和维护工作。
十、华侨、港澳台同胞死亡后回本省安葬的,适用本规定。国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